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3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3版)》,现予以公告。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同时废止。
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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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 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 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 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 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 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 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 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 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 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 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 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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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 标合同金额的 10%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 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 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 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 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 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 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 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事项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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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投 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 竞 争 性 磋 商、框架协 议)保证金 |
财政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 条例》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竞争性磋 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不 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 额的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 选择以支票、汇票、本 票、保函(保险)等非 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 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 件、竞争磋商响应文件、框架 协议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 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 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 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 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 商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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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履 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 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 选择以支票、汇票、本 票、保函(保险)等非 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 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 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 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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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国务院关 于解决农民 工问题的若 干意见》(国 发〔2006〕5 号) 《 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解 决企业工资 拖欠问题部 际联席会议 关于推进企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 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 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 上不低于 1%,不超过 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 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 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 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 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 择以银行保函(保险) 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 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 司保函(保险)或工程 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 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 保函(保险)的相关规 定执行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 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 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 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 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 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 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 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 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 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 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 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 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 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 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 (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 |
| | | | 业解决工资 拖欠问题若 干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 〔 2006 〕 91 号) 《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 问 题 的 意 见》(国办发 〔 2016 〕 1 号) 《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清 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 证 金 的 通 知》( 国办 〔 2016 〕 49 号) 《 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 条例》(国务 | 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 态调整; 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承建工程连续 2 年未发 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 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 降幅不低于 50%;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 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 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 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 | 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 内末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 动启动返还程序 |
| | | | 院令第 724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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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质量保 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清 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 证 金 的 通 知》(国办发 〔 2016 〕 49 号) 住房城乡建 设部、 财政 部《 关于印 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 通知》 建质 〔2017〕138 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 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 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 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 保函(保险)替代现金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 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 (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 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 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 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 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 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 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 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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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员外派备 用金 |
交通运输部 |
《 对外劳务 合作管理条 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员 外派管理规 定》 |
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不 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备用 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 金管理制度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 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获得海 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直 属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银行 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 | 海员外派机构停止开展海员 外派业务的,应当对其派出 的尚在船工作的外派海员做 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 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 存凭证或保函(保险)直属 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员外 派机构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 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 诉或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 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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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事处理担 保金 |
交通运输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 交 通 安 全 法》 《 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海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担 保金征收标准根据事故 情况确定; 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 特 别 重 大 船 舶 污 染 事 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 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 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 染损害情况确定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 保函(保险)形式缴 存 | 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 事故、污染事故,未结清国家 规定的税费、滞纳金且未提供 担保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义 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改正,并可以禁止其离港;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 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 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 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 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述费 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 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 务担保 |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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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直销企业保 证金 |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直销管理 条例》 《 直销企业 保 证 金 存 缴、 使用管 理办法》(商 务部、 工商 行政管理总 局令 2005 年 第 22 号) |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 业设立时为人民币 2000 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 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 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 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 产品销售收入 15%的水 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最低不少于 人民币 2000 万元 |
现金缴存 | 企业申请直销前应在商务部 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指定的 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缴 纳 2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并 提交凭证。直销企业开始从事 直销经营活动 3 个月后,保证 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如需调 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 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 额证明文件后 5 日内将款项 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 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 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 议办理 |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 的,凭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 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 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企业 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 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 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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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外劳务合 作风险处置 备用金 |
商务部 | 《 对外劳务 合作管理条 例》 《 对外劳务 合作风险处 置备用金管 理办法( 试 行)》(商务 部、 财政部 令 2014 年第 2 号)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 币 300 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 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 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 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 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 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 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 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 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 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 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 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 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 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 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 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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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外承包工 程单位备用 金 |
商务部 | 《 对外承包 工程管理条 例》 《 对外劳务 合作风险处 置备用金管 理办法( 试 行)》(商务 部、 财政部 令 2014 年第 2 号)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 金 缴 存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300 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 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 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 务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 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 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 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 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 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 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 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 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 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 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 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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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央储备肉 收储投放交 易投标履约 保证金 |
商务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目前中央储备冻肉竞价 交易保证金按照 1000 元 /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 证 金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10%的规定 |
现金缴存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 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 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 户 |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 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 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 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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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央储备糖 竞价加工投 标履约保证 金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目前保证金按照 30 元/ 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 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的规定 |
可以现金或保函(保 险)形式缴存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 将保证金汇至华商储备商品 管理中心账户 | 未中标加工企业在开标后退 还保证金,中标加工企业在 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 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 金上交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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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央储备糖 收储投放交 易投标履约 保证金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目前储备糖竞价交易保 证金按照 500 元/吨执 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 |
可以现金或保函(保 险)形式缴存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 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 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 户 |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 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 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 |
| | | | | 不超过合同金额 10%的 规定 | | | 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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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项目投 标保证金 |
商务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 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 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的 2%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 保函形式缴存 |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 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 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 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 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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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援外项目履 约保证金 |
商务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 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 条例》 |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 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 同金额的 10%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 保函形式缴存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 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 证金保函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 施合同履行完毕或质量保证 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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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海关风险类 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事务担保条 例》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 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 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 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 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 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 |
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 (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 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 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 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 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 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 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 业务的; |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征收进口货 物滞报金办 法》(海关总 署令第 128 号)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加工贸易单 耗 管 理 办 法》(海关总 署令第 155 号)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 集中申报管 理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 169 号)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加工贸易货 物 监 管 办 法》(海关总 |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 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 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 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 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 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 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 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迹 象 被 责 令 提 供 的 担 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 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 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 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 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 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 | | 担保的,海关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 担保 |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 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 | | | 署令第 219 号) | 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 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 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 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 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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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海关税款类 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 口 关 税 条 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事务担保条 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 吨税暂行条 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 销条例》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 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 管、审价、反倾销反补 贴、归类、原产地、减免 税 货 物 税 款 担 保 等 类 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 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 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 款总额; 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 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 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决定 |
除涉及临时反倾销、临 时反补贴措施以外(按 照商务部公告要求,企 业应向海关提供保证 金),企业可自主选择 现金、保函(保险)等 方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 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 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 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 担保的,海关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 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 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 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 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 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 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 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 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 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 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补 贴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 征税管理办 法》(海关总 署令第 124 号)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 减免税管理 办法》(海关 总 署 令 第 245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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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案件类 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事务担保条 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知识 产权海关保 护条例》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 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 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 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 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 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 证金:可自主选择现 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 保 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 金:现金形式提供担 保。 行政处罚案件类保证 金:可自主选择现金、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 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 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 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 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 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 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 院要求执行。 |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关于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知识产权海 关 保 护 条 例 > 的实施 办法》(海关 总 署 令 第 183 号)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 关办理行政 处罚案件程 序规定》(海 关总署令第 250 号) | 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 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 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 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 价值不足人民币 2 万元 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 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 人民币 2 万元至 20 万元 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 值 50%的担保,但担保 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2 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 民币 20 万元的,提供人 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 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 规定的一般情节可能科 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 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 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 纳;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 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 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 保 | 保函(保险)等方式提 供担保 | |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 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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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 |
文化和旅游部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 法》 《 旅行社条 例》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 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 保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 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120 万元。旅行社每设立 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 户增存人民币 5 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 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 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 币 30 万元 |
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 交纳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 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 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 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 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 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 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 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 银行取回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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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公司资 本保证金 |
金融监管总局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 法》 《 中国保监 会关于印发 < 保险公司 资本保证金 管理办法 > 的通知》(保 |
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 本总额的 20%提取保证 金 |
现金形式缴存 |
保险公司应在金融监管总局 批准开业后 30 个工作日或批 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本) 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 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金融 监管总局规定的银行 |
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来偿还 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 金)减少时可动用资本保证 金 |
| | | | 监发〔2015〕 37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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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 构和保险经 纪人保证金 |
金融监管总局 | 《 保险代理 人 监 管 规 定》(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令 2020 年第 11 号 《 保险经纪 人 监 管 规 定》(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令 2018 年第 3 号 |
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 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 5%缴存保证金 |
现金形式缴存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 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 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保监会 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 存保证金之日起 10 日内,将 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 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 金融监管总局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 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 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 职业责任险以及有金融监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 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 证金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