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逐步规范我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2013年7月24日第59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陕西省体育局
2013年8月2日
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形分类 | 处罚幅度 |
|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法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A、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B、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 |||
| C、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 |||
| D、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 |||
| E、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 (二)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A、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B、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二、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形分类 | 处罚幅度 |
| (一)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 |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一)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 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 B、违法情节较轻的。 | 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
| C、情节严重的。 | 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
| D、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 E、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 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
| B、违法情节较轻的。 | 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
| C、情节严重的。 | 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
| D、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 E、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 |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A、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 | 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 B、情节严重的。 | 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三、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形分类 | 处罚幅度 |
| 彩票代销者违法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A、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B、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
| C、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 D、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
| E、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四、违反《全民健身条例》、《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类
五、违反《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形分类 | 处罚幅度 |
| 体育场馆使用违法的。 | 《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馆,不按期归还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归还和补交体育场馆使用费,并可处以使用费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馆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井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体育场馆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五)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体育场馆进行维修、养护,致使体育场馆受到严重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侵占、破坏学校体育馆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学校体育场馆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A、未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B、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馆,不按期归还的。 | 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归还和补交体育场馆使用费,并可处以使用费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C、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馆的;造成体育场馆损坏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 ||
| D、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使用性质的。 | 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
| E、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体育场馆进行维修、养护,致使体育场馆受到严重损坏的。 |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F、侵占、破坏学校体育馆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学校体育场馆用途的。 |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六、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类
七、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违法分类 | 处罚幅度 |
| 未按规定从事健身气功活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 A、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B、未按规定命名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 | 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 ||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 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B、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 |||
| C、借机聚敛钱财。 | |||
| D、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 |||
| E、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 |||
| F、出售“信息物”。 |
八、违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形分类 | 处罚幅度 |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A、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
| B、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
| C、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 D、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E、设立分支机构的。 | |||
| F、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
| G、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
| H、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九、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情形分类 | 处罚幅度 |
| (一)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
| B、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 C、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D、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二)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A、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
| B、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 C、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D、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E、拒不改正的。 | 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 (三)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A、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B、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
| C、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 |||
| D、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
| (四)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予以配合。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 B、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