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杨凌示范区人防办、韩城市人防办:
现将《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人防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陕西省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直接适用本办法和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于发现或举报的人防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结案。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久拖不结。
第六条 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涉案标的、主观意图、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免于行政处罚以及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相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审核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幅度,按照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进行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本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报上级人防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陕西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暂行办法》(陕人防发〔201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