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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契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省契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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