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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开展了2023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鉴于上位法已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市局文件无需重复其规定,因此《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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