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37号提案的答复
赵正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具有甘肃省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已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高龄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我省目前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是: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中:9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度提高发放标准。2023年,省财政安排新增财政资金2654万元,用于对未享受城乡养老保险的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积极与省民政厅对接协商,持续关注我省高龄津贴相关工作,不断促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向好发展,切实提升老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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