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支持国有基金开展份额转让试点:
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通过份额转让平台转让交易;并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2.建立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和出质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合伙制基金份额托管、质押登记等业务;支持基金类合伙企业制定个性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支持工商代办。
3.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及变更的对接机制:
支持探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地方小镇率先探索搭建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系统。
4.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推动在杭州率先发起设立专业化S基金。
5.强化基金份额转让的税收政策保障:
以份额转让平台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6.完善份额转让平台服务支持体系:
各市、县(市、区)可对积极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相关机构提供补贴支持。
7.完善创业投资企业培育体系:
引导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孵化培育体系。
8.鼓励各类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
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银行理财、证券、保险资管、母基金、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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