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产经营中,遇到企业资金紧张,企业借钱是很正常的事,但大多数不会是无偿的,在使用钱的时候,企业是需要付利息的,这个利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正常是作为财务费用,另一种是借来的钱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之类的,这一类的利息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是放到资产原值里面。
今天我们说的利息是第一种情况,那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借款利息都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没有陷阱和风险值得我们关注呢?接下来,我们主要谈三大方面需要注意的: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多数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而现在呢,不需要验资了,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样的后果有可能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
按现在的认缴制,如果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经营资金不足,用公司的一些资产去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呢?
举个例子,我们写了1个亿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出资时点,股东只缴了15%,要向银行借300万,产生的每年5%的利息,每年15万,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税?
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我们企业认缴资本1个亿,实缴只有15%,也就是1500万,还差8500万没交,这个钱是股东欠的,如果对外借钱产生的利息,也得由股东承担。
这在税法是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就不属于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其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其对应不到位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所以我们得谨慎了,不要把注册资本写得过大,公司可以改变下策略,比如说慢慢增资,否则融资就会出现问题。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除了向金融机构借款,更多一种情况是向非金融机构借,那这里会有一个利率问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要比金融机构要高一些,那这个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来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举个例子,非金融企业百达公司向非金融企业千亿公司借了1500万,借款利率是8%,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5%,那我们借款高于5%的部分利息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得知1500*(8%-5%)=45万不能税前扣除。 我们来看看关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借款利息不能扣除的第三种情况,希望能帮助得到大家,避免一些风险。 企业如果向关联企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税法是没有问题的,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是这里有一个债资比的限制。 什么是关联债资比?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举个例子:百达公司、千亿公司于2022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万富公司。百达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千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百达、千亿、万富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2023年1月1日,万富公司以10%年利率从百达公司借款3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千亿公司借款1600万元,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 百达公司、千亿公司税负为20%,万富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资料。万富公司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是多少?(假设年度各月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权益投资之和保持不变) 解析: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这个例子,万富公司向百达公司借款3000万元,百达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向千亿公司借款1600万元,千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计算如下: 第一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向百达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3000*(10%-8%)=60万元 2、向千亿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1600*(9%-8%)=16万元 债资比=(3000+1600)/(800+1200)=2.3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3000*8%+1600*8%]*(1-2/2.3)=48万元。(注:由于第一步已经调增过贷款利率,所以这里的年度实际利率按8%) 第三步:计算纳税调增金额=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结论:超过同期银行贷款比率,超过部分利息不能扣除,由于债资比规定2:1,题中债资比超出了2:1的限制,所以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两项合计万富公司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是124万。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关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借款利息不能扣除的三种情况,希望能帮助得到大家,避免一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