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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动用1997年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发放以后年度工资的部分,在发放年度不得扣除。各级地税机关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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