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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农税征管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经省局授权确定如下:

  1、普通住房为1%;

  2、非普通住房和其他商品房为1.5%;

  3、营业用房为2%。

  原嘉兴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中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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