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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业经十三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现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先后于2021年、2022年颁布实施,在省级层面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机制,在国家层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动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惠州具体落地的问题,使我市公共数据管理要求更具实操性、更贴合我市实际,亟需出台《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目录、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监督等环节管理。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级及以下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具体任务,并细化有关落实措施,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守正的同时鼓励数据创新应用,使公共数据管理有关规定更贴合惠州实际。

  二、创新亮点

  《细则》是惠州市首部数据层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细则》主要有以下制度创新:

  一是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和首席数据官的具体职责,明确数据要素流通政策支持的部门职责,同步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建立职能数据清单、政府采购数据服务、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数据校核、脱密脱敏和安全保障的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建立公共数据授权机制,鼓励数据经纪人、数据服务商等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运营;鼓励对公共数据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合规登记和交易。

  四是明确将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有效促进公共数据供给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政数〔2022〕22号)、《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字〔2022〕15号)。

  四、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目的意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保障、政策支持、评估考核以及附则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二条为《细则》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对《细则》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条规定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列举方式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系对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明确将市、县(区)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公共数据、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门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责规定,明确列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本部门的公共数据负有校核、更新、汇聚、共享、开放等具体职责。

  第六条系首席数据官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中的职责规定,结合现有已明确实施的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首席数据官的文件规定,在《细则》中强调首席数据官制度落实。

  第七条系对数据要素流通政策支持的规定,按照国家、广东省关于数据要素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有关意见,结合惠州市实际,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在数据要素流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的规定。

  第八条系对数据管理平台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惠州市实际情况对“一网共享”平台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系关于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规定,依据《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惠州市实际,对数据分类分级的负责部门以及重要数据保护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条系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及惠州市实际,对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制度的部门职责、流程、要求等内容,细化具体指引。

  第十一条系政府采购数据的具体规定,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按照《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系关于数据归集、回流、共享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垂直管理系统数据回流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惠州市实际情况,对数据归集、回流、共享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十三条系数据共享相关程序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惠州市实际,对数据共享程序和具体时限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可操作性、可行性设计。

  第十四条系对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和重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需要,对数据开放计划、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相关责任清单和重点制度内容进行细化规定。

  第十五条系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程序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开放公共数据的程序要求、操作指引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审核要求。

  第十六条系对数据校核和异议处理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需要,对数据校核和异议处理期间的具体操作指引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十七条系对公共数据脱密、脱敏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惠州实际等情况,对公共数据脱密、脱敏的制度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十八条系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的规定,根据国家数据“二十条”的要求,为落实《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需要,对公共数据运营对象、按用途加大供给、通过平台合规流通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

  第十九条系对数据应急突发处理机制的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安、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第二十条系对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的规定,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系对数据要素纳统支持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关于数字政府建设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规定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需要,对数据要素纳统制度进行明确化规定,探索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系对数据管理工作考核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需要,对数据管理责工作考核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规定考核内容和指引。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了术语定义、参照执行、施行时间等内容,明确《细则》相关概念内涵、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以及《细则》有效期问题。

  五、施行意义

  《细则》作为惠州市数据领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利于落实落细省公共数据管理要求在惠州具体实施的问题。《细则》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全面梳理市级及以下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具体任务,并细化落实措施。

  《细则》可为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数据合规有序流通等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依据和文件支撑。《细则》基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结合惠州公共数据管理实际,围绕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数据合规有序流通等工作,提出具体条款要求,增强上述工作的文件制度支撑,更高效推动公共数据规范归集、有序共享、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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