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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我市出台《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发背景及目标任务

  背景:2014年国家印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21年省出台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失效。

  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帮助遭遇突发危难的求助对象,织密织牢“底线民生”社会救助安全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情形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救助标准

  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原则上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

  1.支出型教育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每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市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每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2.支出型医疗救助,以家庭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应高于家庭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三、申请流程

  《细则》明确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审核确认、公示流程均按照《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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