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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政策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居民企业间)


维度 税法规定
所得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评估价)-计税基础
收入确认时点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递延纳税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
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
权的计税基础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调整。
被投资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
产的计税基础
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具体情形 企业所得税处理
是否纳税 资产计税基础
  政府投资资产:县级以上人民 作为国家资  
  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 本金(包括  
企业接 资方式投入企业 资本公积) 若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
收政府     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
   
划入资 政府指定用途资产:县级以上   础;没有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
产 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 可作为不征 公允价值。
  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 税收入  
  定管理的    
  其他 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接 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 不计入收入  
收股东 会计已作处理 总额  
      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划入资   计入收入总  
产 作为收入处理的 额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9号)

二、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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