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江西省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设施配建刚性要求。总则明确了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公益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并细化了配建设施的面积标准,按照“四同步”规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配建要求。
(二)规范配建设施规划。第二章中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在规划条件中提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并写入供地方案,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建设单位与民政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二是明确了配建设施规划布局要求,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三是明确民政部门参与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并联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通过审查。
(三)强化配建设施建设要求。第三章规范了配建设施的建设标准,要求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对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设施短板。
(四)加强配建设施验收。第四章明确“同步验收”要求,明确未经规划核实或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竣工验收阶段,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
(五)加强移交和使用管理。第五章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二是建设单位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会同民政部门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配建设施面积不计入公摊。三是民政部门加强配建设施管理,可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确保交付1年内投入运营。
(六)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各地要开展配建设施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对配建设施未移交、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按照《条例》有关要求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