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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惠府办〔2017〕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期现已届满废止,为确保补助政策的连续性,市侨务局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定,业经十三届2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为使公众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修订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继续落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需要。2011年市政协委员曹丽云在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关于对年满60周岁以上归侨发放生活补贴的提案》(第20110016号)后,原市外事侨务局作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通过多方协调努力,起草了《惠州市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十一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原市外事侨务局根据惠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惠州市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改为《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补贴标准和相关不相适应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对《办法》进行修订,是《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施行期满后,继续落实提案办理工作,做好生活补贴发放这件惠侨利侨好事的需要。

  (二)修订《办法》是回应归侨关切、顺应侨心的需要。发放生活补贴工作实施以来,广受侨界群众的肯定和好评,不少领取生活补贴的归侨对市委、市政府深表感激,一致要求延续这一惠侨利侨政策。因此,及时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保证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连续性,是回应归侨关切、顺应侨心的需要。

  (三)修订《办法》是增加归侨群体获得感的需要。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归侨群体都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今天我们理应不忘他们的奉献与付出,落实“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要求,继续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让广大归侨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

  三、《办法》内容的修改说明

  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切实增强《办法》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局重点对《办法》中有关生活补贴申办审核、生存认证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财政部门不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规定,由侨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组织发放,同时对发放流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明确各县(区)侨务部门、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每年年中组织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归侨的生存、迁移及国籍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省外或国外居住的归侨应主动配合每年年中进行的生存认证,并可参照社保生存认证办法,委托专人以便捷方式担保并证明本人健在。如此修改主要考虑实际工作中,领取生活补贴的归侨的生存、迁移及国籍变化,可与每年年中乡镇(街道)统一进行的社保普查相结合,这样既可以减轻基层负担,同时又明确了参照社保生存认证办法,确保了领取生活补贴的归侨生存认证的科学性、合理性、便捷性。

  本次《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更为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表述规范,相比旧《办法》更为明确、合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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