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8〕49号),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 上一篇
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下一篇 →
关于印发惠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