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解读
《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7日发布,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背景和必要性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提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0年11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在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水平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协调,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通过地方立法,总结经验做法,明确发展方向,全面促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
(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等。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五十四条,包括总则、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和事项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二)明确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建设目标。《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公共法律服务涉及面广,责任主体多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也需要各方面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第五条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同时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了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置和业务事项范围以及服务规范,促进实体平台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二是为加强乡村法治建设,第十三条规定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开展乡村依法治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内公开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的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联系方式等,方便基层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三是总结肇庆高新区、高要区金利镇等地设立投资者司法服务中心的先进经验做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延伸到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产业聚集区、企业集中的园区等区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协调,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法治文化宣传场所和设施,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二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当事人(含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未成年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完善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医患、金融、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企业征信、知识产权、商事、物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多层次、宽领域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由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力量组成的调解人才库,选配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充实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
(六)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智能化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为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第三十条规定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成立由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经贸活动项目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防范法律风险。二是优化公证服务,推进公证服务智能化、便捷化。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优化公证业务办理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鼓励公证机构在服务民生、金融、产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三是优化服务程序,提升仲裁服务智能化水平。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仲裁机构发展线上仲裁、智慧仲裁,优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争议仲裁服务。支持仲裁机构积极参与诉源治理,采取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等与仲裁相衔接的方式,推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商事纠纷高效解决。
(七)鼓励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壮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范围。同时通过正面激励措施,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聘法律工作人员和选聘法律顾问时将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和选聘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记录的人员。
(八)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第五十一条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管,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同时规定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健全行业惩戒机制。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服务对象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自治章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