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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有关背景

2021年9月1日,《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我省宗教院校管理,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宗教院校合法权益,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宗教中国化的山东实践,省民族宗教委决定起草制定我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今年年初,制定《办法》列入了省民族宗教委2023年工作要点。

二、起草依据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起草。

三、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省民族宗教委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2023年8月至10月,分别征求了各市宗教工作部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和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的意见;期间,召开了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负责人参加的《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2023年11月30日,省民族宗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办法》,并于同年12月12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和特色

《办法》共7章、64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与学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既贯彻上位法精神,又体现我省实际,内容翔实,措施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一)突出体现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创新论断。《办法》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贯穿始终,牢牢把握宗教院校管理的正确方向。比如,“总则”一章规定,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教育教学”一章规定,宗教院校专业课程应当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提升学生关于本宗教的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思想建设水平为目标;“教师与学生”一章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宗教中国化研究,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以委托课题、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

(二)突出体现宗教院校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宗教院校教学课程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一方面,《办法》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公共课程教学,开设思想政治理论和中国文化与社会等系列课程,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思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公共课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另一方面,《办法》规定宗教院校的专业课程应当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提升学生关于本宗教的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思想建设水平为目标。

(三)突出体现宗教院校年度综合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规定,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院校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中国化办学方向的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宗教院校规范化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学生培养、招生录取、学生管理教育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宗教院校综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宗教院校,省宗教事务部门将进行约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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