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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各县(市、区)具体应税范围及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执行。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不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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