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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30日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和加 强国家文物保 护资金 ( 以下简称保 护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 ,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保护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 ,用于支持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 ,并由地方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促 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保护资金的年度预 算 ,根 据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保护需求 、绩效情况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 定。

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文物保 护有关规划 ,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固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 、考古等事项予以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 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 ,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 理、挖掘 价值 、有效利 用 、让文物 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保护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先行、 突出重 点 、中央补助 、分级负责 、 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国家文物局负责测算因素数据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及时性 ,审核地方 申报文件 、 组织 重 点项目评审 和一 般项目抽查 ,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 ,监督指导保 护资金使用和绩 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 理相关规定 ,会同国家文物局审核各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计划 单列 市,新疆 生 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 ) 保护 资金预算 ,对保 护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指 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 、文物 行政部门负责明确省 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在数据审核 、 项目评审 、预算安 排 、 资金使用 、绩效管 理等方面的责任 ,切实加强保 护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物行 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 ,对申 报资料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合规性 负责 。

第五条 保护资金实行 因素法 与项 目法相 结合的分配 方 式 ,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 地区 、 文物资源密集 区倾斜, 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重 点支持方向倾 斜。

第六条 保 护资金政策 实施期 限为 5 年 ,具体为 2024-2028 年 。政策 实施期限到期前 ,财政部 将会同国家 文物局 进行评 估 ,根据评 估 结果确定是 否延续 以及延续 实施 的期 限。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保护 资金的补助 范围包括 :

( 一 ) 全国 重 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 护 。主要用于全国 重 点 文物保 护 单位 文物调 查和保 护 规 划 编制 ,文物 本体维修保 护 ,安防 、 消防 、 防雷 等保护 性设施建设 ,文物 本体保 护 范 围内的保存环境治 理 ,陈列 展示 ,数 字 化保护 ,预防性保 护 , 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 监测管 理体系建设 等 。对非 固有的全 国重 点文物 保护单位 ,可以 在其项 目完成并经省 级文物行政

部门 评估验 收后,申请给予适 当 补助 。

( 二 )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 单位保 护。主要用 于省 级及省级以 下国有 文物保 护单位 文物调查 ,文物 本体维修保 护 ,革命文物保 护利用 片 区整体陈列展示 ,安防 、 消 防、 防 雷等保护性 设施建设。

( 三 ) 考古 。 主要用 于考 古 ( 含水下考古 ) 调查 、勘探 和发 掘 ,重 要考古遗 迹现场保 护以及重 要 出土 ( 出水 ) 文物 检测 、现场保 护与 修复 、现场数字 化保护 ,考古装备购 置等 。

( 四 ) 可移 动文物保护 。主要用 于固 有文物 收藏单位馆 藏珍贵 文物 的预防性保 护 ,文物 本体保护修复 ,数字 化保护 , 以及可移动 文物调查。

( 五 ) 财政部 和国 家文物 局批准 的其他项目 。

第八条 保护资金支出 内容包括 :

( 一 ) 文物调查和保 护规划编制 支出 ,主要包 括项 目前 期费 、勘探 测绘费 、 劳务费 、 咨询评估费 、 委托 业务费 、 资料整理研究 和报告 出版费 等 。

( 二 ) 文物 本体维修保护 、 预防性保护 支出 ,主要包括 勘探测绘费 、方案设计费 、研发 费、 测试 化验加工费 、材料 费、设备费 、施工费 、监理费 、劳务费 、 咨询评估费 、管理 费、 委托业 务费 、 资料整理研究 和报告 出版费 等 。

( 三 ) 文物 考古调 查、发掘 支出 ,主要包括调 查勘探费 、 测绘费 、发掘 费、发掘 现场安全保卫费 、青苗 补偿费 、 临时 建筑设施费 、 劳务费 、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 、考古遗迹现场 保护 费、 出土 ( 出水 ) 文物保护与 修复费 、研发费 、资料整 理研究 和报告出版费 等。

( 四 ) 文物 安防 、消 防及防雷 等保护 性设施建设 ,文物 本体保 护 范 围 内的保存环境 治理 支 出 ,主 要包 括方 案设计 费、研发 费、材料费 、设备费 、 施工费 、监理费 、 劳务费 、 咨询评估费 、管理 费、委托 业务费 、 资料整理研究 和报告出 版费 等。

( 五 ) 数字 化保护 支出 ,主要包 括方 案设计费 、研发 费、 材料费 、设备费 、软件开发和购 置费 、劳务费 、咨询评估费 、 资料整理研 究和报告出版费 等 。

( 六 ) 文物 陈列展示利用支出 ,主 要包括方 案设计费 、 研发 费、材料费 、 设备费 、 施工 费、 监理 费、 劳务费 、咨询 评估 费、管理 费、委托 业务费 、资料整理研究 和报告出版费 等 。

( 七 ) 监测管 理体系建设支出 ,主要包 括方 案设计费 、材料 费、设备费 、施工 费、 监理 费、 软件开发和购 置费 、 劳 务费 、咨询评估费 、 资料整理研究 和报告出版费 等 。

( 八 ) 其他 文物保 护支出 。

第九条 保护 资金补助 范围 不包括 :征地 拆迁、基本建 设、 日常养护 、应 急抢险、超出 文物本体保 护 范围的 环境整 治支 出、 文物征集 、 数据库建设 和运维 等 以及中央地方 共建 国家级重 点博物馆 的各项支出 。

第十条 保护 资金不 得用 于支付各种罚款 、捐款 、赞助 、 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 于编 制内在 职人员 工资性 支出和 离退休 人员 离退休待遇支 出 ,不 得用 于偿 还债务 ,不得用于国 家规 定禁止列支 的其他支出 。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 十 一 条 保 护 资金支持的 项目 应 当是纳入 国家文物 保护 有关规 划的项 目,包 括 重 点项目和一 般项目 。其中 ,重 点项 目是指由国家文物局 批复实 施方 案 的项目 。

国家 文物 局 、 财政部 共 同建立国家文物保 护 资金项 目 库 ,加强 项目全 生命周 期监控 ,实行分级分 类管 理。项目库 分为 项目 申报库 、 项目储备库 、项目 实施库 ,分别 对应项目 申报 、 审核、 执行环节 。项目 申报库 由地方文物行 政部门 填 报 ,项目 经国家 文物局 审核同 意后转入项目储备库 ,财政部 、 国家文物局 审核下达预算 后转入项目实施库 。

第十 二条 重 点项目 实行项目 法分配 。项目 补助金额根据各省申 报情况 、 文物保护需 求 、工作任务量 、 项目 预算执 行和绩效情 况等核 定。

第十 三条 一般项目 实行因素 法分配 ,分配 因素包 括基 本因 素 、 业 务 因素 。按照基本因 素占 4 0% 、 业 务因 素 占 60% 计算 补助数 额 ,根据中央对地方 均衡性转移支付 办法规定的 财政困难 程度系 数对基本因素各省分配金额 进行调整 ,根据 绩效调节系 数对业 务因素 各省分 配金额 进行调 整。绩效调 节 系数 由国家文物局 根据某省保护资金绩效自 评 、 预算 执行 、 文物保护资金管 理使用 、项目储备库 入库项目抽查等 情况测 算。

基本因 素包 括全国重 点文物保 护单位数 ( 权重 2 0% )、 省 级及省级以下 文物保护 单位数 ( 权重 10% ) 和国有文 物 收 藏 单位馆 藏珍贵文 物数 ( 权重 10% ), 根据国 家文物局 统计 数据测算 。

业务 因素包 括全国 重点文物保 护 单位项目立项 数 ( 权重 10% ), 根据国家文 物 局 批复的 年度立 项计划测 算 ;文 物安 全指标 ( 权重 10% ), 根据国 家文物局 对地方年度文物行 政 执法 和安全 监管 工作评估 情况测 算 ;珍贵 可移 动 文物修复数 量 ( 权重 10% ), 根据国 家文物局 统计数据测算 ;项目 申报 情况 ( 权重 30% ), 根据国 家文物局 提供 的项目储备库 入库 项目 当年申 报金额 测算 。

第十 四条 保护资金计 算分配公式 如下:

某省保 护 资金=某 省重 点项目 补助+某 省基本因 素得分/Z 各省基本因 素得分 × 年度一 般项 目补助 总额 × 4 0% + 某省 业 务因 素得分I r, 各省业 务因 素得分 × 年度一 般项目补助 总 额 × 60% ;

某省基本因 素得分 =( 某省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数/ 全国重 点文物保 护单位总 数 × 2 0+某省省 级文物保 护单位数/省 级文物保 护单位 总数 × 5+某省省 级以 下文物保 护单位数/省 级以 下 文物保 护单位 总 数 × 5 + 某省国 有 文物 收藏 单位 馆 藏珍贵文物 数/各省国有文物 收藏 单位馆 藏 珍贵文物 总 数 × 10 ) × 财政困难 程度系 数;

某省业 务因素得分 二 ( 某省全国 重 点文物保 护单位项目 立 项数/该项 因素 总数 × 10+某省文物 安全指标 /该项 因素 总数 × 10+某省珍贵可 移 动 文物修复数 量/各省珍 贵可移 动 文物修复 总数 × 10+某省项目储备库 入库项目 当 年申报金额/该 项因素 总数 × 30 ) × 绩效调 节系 数。

绩效调 节系 数取值如下 :

序号

绩效得分

绩效调节系数

二三 90 分

1. 2

2

二三 85 分且<90 分

1. 1

3

二三 80 分且<85 分

4

二三 70 分且<80 分

0. 9

5

< 70 分

0. 8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 十 五条 项目 申报单位 应 当保 证 申报材料 真实 、准 确 、 完整 ,所申 报项目 应 当具备实施 条件 ,明确 项目实施周 期和分年度 预算 ,不具备实施 条件的 项目不 得申报 。不得 以 同一项目申 报其他 中央转 移支付资金。

项目 申报单位要科 学合理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 ,符合文物 保护 规律 ,统筹兼顾 文物 本体保 护 、 安全防护 、 陈列展览 、 预防性保护 、 活化利用等 方 面的 要求 ,在现场勘察 、 日常 监 测基础 上 ,对项目实施 方案和项目预 算进行 总体设计和综 合 考虑 ,提高 项目实 施方 案 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 算编制 的科 学性 、规范性。鼓励 采取设 计施工 一体化 方 式 ,涉及同 一文 物保 护单位的本体维修 、 安全防护等 项目 ,在方 案设计 、 预 算编 制和年度预算 申请上应加强 协同 配合。

第 十 六条 项目 申报单位 应 当根据行 政隶属 关 系 和规 定程序逐级申报 。项目如 涉及国 土空 间、环境保护 、林草 、 水利 及产 业 发展规 划等 ,申报前应 当获得相 关部门 批准 。项 目申报单位 主管 部 门属于非文物 系 统的 ,应 当 由其主管部门 审核 同 意后 报送同 级财政部 门和 文物 行政部 门, 由财政部 门和文物行政部门 逐级申 报。

对纳 入国家 文物保 护 有 关 规 划 的文 物 资源 密 集 区整体 性保 护项目 ,由国家文物 局 批复 实施方 案 ,项目 申报单位依 据实 施方案 提出项目 预算 申请。

省级财政部 门、 文物 行政部 门审核 汇总后 ,报财 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凡越 级申报的 一律不予 受 理。

第 十 七 条 省 级文物 行政 部 门应 当 提前研 究 下 一年度 资金使用需 求? 谋划 好相 关 项目 ,优 化 务实项 目储备。省级 文物 行政部 门要结合属地 实际 ,设置 区域绩 效目标 ,指导基 层文物行政部门和项目申 报单位 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 标设 置要具 有科学 性 、合规性 、前瞻 性和可 操作性 ,各项 指 标要 符合实际 ,量化 清晰 ,与 任务数相 对应 ,与 资金量相 匹 配。

第十 八条 保护 资金实行分级评审 ,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 负责组织 一般项目预 算评审 ,国家文物局 负责组 织重 点项目 预算 评审 ,并根据预算 评审情 况确定项目总 预算控 制数 。未 经评 审的项 目不得纳入国 家文物 保护资金项目库 。中央财政 下达转移支 付预算 后 ,各级财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要严 格 按照 项目库 中核定后的项 目总预 算控制 数推进项目实施 ,不 得重 复评 审或 重 复立项 ,不 得挤占 、 挪用 、截 留项目资金。 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 负责组 织将项 目内容、 预算 申请数、项目 预算评 审数、 绩效目标 、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等 信息 列入项目申 报库 。

第 十 九条 项目 预 算评 审应 当 委 托 第 三 方机 构或 专家 组 ,根据有关 文物行政部门 批准的项 目实施 方案和相 关技术 标准 ,按照 文物保 护利用 工作要求 ,重 点审核项 目支出内容、 实施周期 和项目预 算控制 数的合规性 、必要性 、 可行性和合 理性 。预算 评审过程中 可 以根据需要对项目 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 查。

第二 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 、 文物 行政部 门结合文物保 护 需求 、 工作任务量 、 项目 预算执行和绩 效管理等情况 ,从项 目申报库中 选取年度拟实 施项目 上报项目储备库 ,并提 出预 算申请和区域绩效目标 ,并于 9 月底前将申 请文件 报送财 政 部 、 国家文物局 ,抄送财 政部 当地监管 局 。

国家文物局 可以根据需 要对入库 项目进行抽查 ,将抽查 不符合要求 的项目退回项目申报库 。

第二 十 一条 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 家文物 保护有 关规划 、 年度 工作计 划 、 重 点项目评 审、 一般项目 补助分配因 素测算 等情 况? 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 ,报财 政部 审核。其中 , 分地 区 一般项目 补助 数不 得 高 于 项目储备库 中该地 区一般 项目 预算控制 数 ,超出 部分调减用 于重 点项目 。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综 合中央本级当年财力 、 预算管 理 要求 、国家文物局 建议方 案 ,按规定审核保 护资金预算 ,于 每年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中 央预算后 三 十日 内下达。财政 部每年 10 月 31 日前 ,提前下达下 一年度 预计数 ,并抄 送财 政部 各地监管 局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 门根据一般项 目补助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 、项目评审等 情况 ,审核确 定一般项目 补助 预算分配方 案 。

在确保完成 当年保 护任务基础 上? 省级财政部 门、 文物 行政部 门可在项目储 备库项目 范 围 内统筹安排 一般项 目补助 。 同一项 目分年度补助数不得超过该 项目总 预算 控制 数。 省级及省级以 下文物 保 护 单位保 护 项 目预算不 超过本省 一 般项目 补助 总额的 3 0% ;数 字 化保 护支 出预算不超过本省 一 般项 目补助总额的 15%。

省级财政部 门在收到保 护 资金预算后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下达并抄送国家文 物局 、 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 、财政部 当地 监 管局 。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根据资金下达 情况 ,将 项目 从项目储备库 转入项 目实施库 ,同步 更新项 目预算 控制 数、年度支 出计划 和绩 效目标 ,并于每年 3 月底 之前 ,将上 一年度项目 预算执行 、 绩效目标 完成情 况录入项目实施 库。 第二 十 五条 按照 中央与 地方 文物保 护 工作分工 ,按以下分类承担支出 责任。 具体如下 :

( 一 ) 已纳 入国 家文物 保 护 资金项 目储备库 的重 点项 目,中央财政按 重 点项目预算 控制 数 予 以安排 。 当年 预算超 出中央补助 部分由 地方财 政承担支 出责任。

( 二 ) 已纳入国 家文物 保 护资金项 目储备库 的一般项 目? 中央财政根据对各省 转移 支付资金规模予 以补助 ,具体 项目 预算由地方 按 照 轻重 缓急程度 统筹 安排 。 当年预算超出 中央补助部 分由地方 财政承担支 出责任。

( 三 ) 不属于保 护 资金补助 范围 的其他文物保 护支出 , 以及未纳入国家 文物保 护资金项目储 备库的 文物保 护项目 , 由地方财政承担支 出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 申报单位 应 当严 格按 照 批准 的项目 实施 方案 、项目 支 出 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如有特殊情 况 ,需 要调 整项目 支出 内容的,应 当逐级报项目实 施方案 批复部 门 审核 。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 门按照全面实 施预 算绩效管 理的 要求 ,建立健全预 算绩效管 理机制 ,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 控、绩效评价 ? 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 提高 资金配 置效率 和使用 效益。

第二十八条 保护资金支付按照 国库集 中支付 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 购管 理 范围的 ,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 法律 制度规定执行 。鼓励 采取政府购 买服务等 方 式 ,引导社 会力 量参与 提供文物保 护利用服务。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 财 政结转 结余资金管 理 的相关 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固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涉及固有文物资源资产的 ,应当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形成 的项目成果 ( 含专著 、论文 、研究 报告 、总结 、数据资料 、鉴定证书 及成果报道等 ) 应注 明 “ 国 家文物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三十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 、 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国家文物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 门、文物行政部 门、有关主管 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 在保护 资金分配、审核 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 本办 法规定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 守 、衔私 舞弊等 违 法违规行为 的,依法追究相应 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 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 、 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 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 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 于印发〈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文〔2018〕178号)、 《关于做好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等事项的通知》 (财文〔2018〕17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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