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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费率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2%。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7.5%。

  二、关于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 30 年(含 30 年)、女满 25 年(含 25 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足。其中,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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