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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 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将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审查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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