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2024年2月1日
附件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治理资金 ( 以 下简称治理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 生态系 统 保护修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等有关 规 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 ,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 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历史遗留废 弃工 矿土地整治等 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提升生态 系统多样性 、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
第三条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 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 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 ,支持公益性工作 。
( 二 ) 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 要着 眼全局 ,立足 中央层面 ,主要用于 共同 财政事权事项 ,支持开展对生态安 全具有重 要保障作用 、生态受 益 范围较广的 重 点生态保护修 复。
( 三 ) 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 重集中分配 ? 聚焦 于 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 重 点区域和工程 ;地方 层 面注 重统筹使用 ,加强 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 整合 ,发挥资金协同效应 ,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
( 四 ) 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 向 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竞 争性评审方 式择优 确 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 、公平、公正 。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 。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 ,按规定程序评估确 定是否 继 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 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 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 ,安排并下达预算 ; 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开展预算监管 ,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 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 织开展对地方 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 审核 ;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 ,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 ,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 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 、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 ,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 ;负责项目立项 、组织实施 、 日常监管 、竣工验收等 ,落实后期管 护责任 。
第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 一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 保护和修复工程 。着眼 于 国家重点生态功 能 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 支撑区 、生态问题 突出 区,坚持保护 优先 、 自然恢 复为 主 ,支持对生态安全具 有重要保障作用 、生 态受 益范围较广的 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 统 性、整体性修复 ,完善 生态安全屏障体系 ,整体提升 生态系 统多 样性、稳定性 、持续性。
( 二 )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对生态安全具有重 要保障作用 、生 态受 益范围较广的 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 留 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 土地和矿山废 弃地整治 ,实施 区域 性土地整治 示范 ,盘 活存量建设用地 ,提升土地节 约集约利 用水平 ,修复人居环境 。
治理资金应 优先用 于解决 生态系 统突出 问题,不得用 于 以下方面支 出:不符合自 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 线、耕地保 护红 线 等国家管 控要 求的项目 ;有明确 修复 责任主体的 项 目;已有中央财 政资金支持的 项目 ;公园 、广场、雕塑 等旅 游设施与 “ 盆景” 工程 等景观工程建设 。对不 再符合法律 、 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 ,政策 到期或 调整 ,相 关目标已 经实现 或实施成效差 、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 ,应 当及时退出 。
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 法分配 。
山水林田湖草 沙一体化保护 和修复 工程 总投资10亿元一20亿元 ( 不含20亿元 ) 的项目奖补5亿元 ;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 不含50亿元 )的项目奖补 10亿元 ;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 2 0 亿元 。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
第八条 财政部 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 部 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 报 指南 ,明确项目申报范围 、 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
项目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以下统称省 ) 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 案 ,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 及分 年度资金预 算等 ,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 ,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 省应 当按规定对项 目实施 方 案 进行修改后 ,按程序 报送财政部 、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
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 ,确有 必要调整实施 方案的 ,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 效 目标不降低原则 。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 、 自然资源部 等部 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 ,应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等部 门审批 。 山水 林田 湖 草 沙一体化保护 和修复工 程项目 实施方 案 的调整应报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 源部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 ,强化 绩效目标管理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 用 ,建立治理资金考核 奖惩机制 ,并将 绩效评价结果 、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 调整完 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 、管理、产出、效益 、满 意度等指 标的考核 。具体内容包括 :决策情况 、相关 制度建设情况 、 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 实施进展情 况 ,以及实现的产出 、取得 的生态 经济社会效益等绩 效目标完成情况 。
第十一条 各省级财 政部 门应 当 会同 同级自 然资源 等 部门做好绩 效管理工作 ,对本地 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汇总 , 报自 然资源 部 、财政部 等部 门审核 ,并抄送财政部 当地监管 局 。执行中按要 求组织做好绩 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 评等绩 效 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 自然资源等部 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 ,合理 筹 措资金 ,避免形成隐性债务 ,要对治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动 态监督 ,如发 现资金使用 、项目调整等 方面重 大问题 ,应 当 按照 程序及时报告 。
第十二条 本办 法未明确的其他 事宜 ,如资金下达 、拨 付、使用 、结转 结余资金处理 等 ,按照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财政部 各地 监管局按照 工作职责 和财政部 的要 求 ,对治 理资金的 使用 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 ,由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承担管 护责任 ,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
第十五条 各省 级财政部 门应 当 会同 自然资源 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根据本办法 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 、挤占 和挪用 治理 资金。对于违反国 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 ,有关 部门应 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并严 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 、 自然资源 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 资金审批工作中 ,存在 骗取 、挤占、截留 、挪用 资金或 滥用 职权 、玩忽 职守 、衔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之一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 生态保 护修复 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