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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蓟州区财政局、库区办:

为加强和规范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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