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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预收租金房产税问题

问题内容:问题1:我是江西南昌的企业,我单位于当年预收承租人次年的房租,房产税可否在次年缴纳,还是在收到的当年缴纳? 问题2:企业一次性收当年全年房租,房产税可否分摊到各季缴纳,还是要在收到当月一次性缴纳?盼复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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