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市财政局制定了《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19〕49号)和《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法规制度,为提高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对我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定绩效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评价对象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主要评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设置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分部门单位自评、市财政局抽评和重点评价三种方式。
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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