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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我们修订了《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湘西地区产业发展的资金。湘西地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5个市州,以及永州市江华县、江永县。

第三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源建设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湘西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及产业链项目,包括旅游提质升级、特色农副产品品牌打造、小微特色产业链等;

(二)湘西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配套产业,包括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等;

(三)湘西地区开发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活动;

(四)服务于湘西地区开发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全覆盖核查、以工代赈专项巡查、绩效评价等重点工作(支持范围不受地域限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采取建立产业基金、补助等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除了用于建立产业基金的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项目法管理。分配应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活动、重要改革试点任务等,充分考虑湘西地区市州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等实际情况,兼顾考虑区域平衡,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引领、分类管理、成熟可行、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湘西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

(二)非高污染、高耗能、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产能过剩行业扩能类、矿产开采及粗加工类项目。

(三)符合支持范围及项目储备要求。

(四)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条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储备项目跟踪调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原则上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增减储备项目申请。

第三章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每年11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下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及时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将拟分配的资金额度、支持方向和支持原则等告知各市州县。项目申报通知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原则上申报项目应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对暂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但属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最新决策部署的项目,可酌情予以支持,但支持项目数量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总量的5%。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根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县市区初审。受理申请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有关内容,筛选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报市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三)市州复核。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根据资金分配额度、项目复核情况及项目质量提出申报方案,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进行竞争性筛选,并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四)省级合规性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州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合规性审查情况,确定最终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其中,对于项目不合格数量多、项目申报数量不够,导致资金额度不能完全落实到项目的市州,可将相关资金调整至项目申报质量高、储备充分的地区。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建设地在湘西地区开发范围、符合年度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支持领域、申报主体的合法性等方面。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资金安排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因素法分配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各市州发改、财政部门对清算工作负总责,清算结果及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避免支持对象过于散小,不得面面俱到、撒“胡椒面”。

第十八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执行,不得无故滞留、挪用,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下列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用于湘西地区产业开发相关工作:

(一)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的资金;

(二)因不可预见因素中止,清算认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收回的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湘西开发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一并下达。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落实,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省财政已安排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开展湘西开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市州,按因素法测算资金额度的1%予以调减,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州,按因素法测算资金额度的2%予以调减,相应额度调整用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且排名第一的市州。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湘西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发改部门牵头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尽快将专项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尽早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管理工作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采用建立产业基金方式的专项资金,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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