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分级编制,全面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全省全面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红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家战略、安全,以及我省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原则上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5%-20%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红利和股息全额上交。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5.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商贸、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权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企业上交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权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权属)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按时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2011年全省试行国有资本预算。全省国有资本总预算由省本级国有资本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1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设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 ○ 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