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是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各产煤设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要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将关闭小煤矿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到关闭矿井责任单位,落实到监控责任人;要注重实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单位,落实部门职责,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矿井名单,落实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限制目标,统一、高效、有序地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认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是:在2007年底以前关闭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十一五”期间不再批准(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明确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到2010年底的保留矿井数量。到2008年底实现煤炭开采秩序显著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状况持续好转;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减少重大和一般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装备和从业人员素质有较大提高,开采方式科学合理,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要求。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力度,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三、关闭煤矿的类型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同一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或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或矿井划界范围太小,留下边界煤柱、井筒煤柱后,没有充足采掘空间布置安全生产系统的。其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各地必须在11月30日以前,对照十六种情形确定2006至2007年予以关闭的矿井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四、规范稳妥地开展煤炭资源整合
各产煤地区要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省直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6〕118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省属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方案由省煤炭集团公司初审),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会审,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严禁一证(矿)多井,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管理,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取得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派出驻矿监督员,实行专人盯守,严防整合矿井在实施整合过程中擅自进行生产。
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煤矿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重新规划和审批(核准)。
五、不断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要按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并执行规范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应予关闭矿井名单,由同级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汇总后,在2日内提请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当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实施关闭的同时,应及时书面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及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实施吊(注)销相关证照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矿井名单,认真受理和核实群众举报。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煤矿,提出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11月28日以前,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以及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限制目标上报省政府,同时抄告省煤炭行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