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申报及公布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申报及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规范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是当年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由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条 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由实施机关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申报,其中省级政府作为实施机关的,由行政许可项目初审部门负责申报。各申报单位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进行申报。

第四条 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申报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审改办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可依法实施。

第五条 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申报内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申报报告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省审改办负责受理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内容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重新补报。

第七条 省审改办对申报的新增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省级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予以公布,并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省政府网站和省直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