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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引导服务 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产业政策导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有关要求,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发展新格局。深入实施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光伏、半导体照明、铜及稀土精深加工、航空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特种陶瓷等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件的自主创新,着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起点、高水平发展。

二、加强引导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行业管理、项目推进和运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的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准入条件,进一步把好市场准入关。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源配置、技术创新、生产要素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推进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平台。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组织对落后产能企业的调查摸底,制定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尽快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按政策提供信贷支持。 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资金供给。对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对风能核电、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生物、绿色食品、文化及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配套金融服务和支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依法依规保障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所需用地,要优先保障。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项目,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定额指标的项目,要加快供地。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其他工业项目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投资强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供应土地。

五、强化煤电运保障。 供电部门要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的优势产业、大用户和重点用户,进一步完善电网规划,加快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积极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快捷优质的用电服务。发展改革、能源、电力、电监、物价等部门要按国家电监委等“三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优先支持当前国家和省实施调整和振兴的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发展。能源、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省内外煤炭等资源产运需衔接工作,有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资源能源供应。加快煤炭运输通道建设,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科学安排运力,加大运输组织力度,优先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运输需要。

六、加强对产业发展的推进和服务。 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光伏、半导体照明、铜及稀土精深加工产业的协调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建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协调推进机制,坚持做到一月一报表、一季一分析、一年一总结,原有领导小组相应撤销。有条件的行业要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对行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作用,宣传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行业准入条件,发布行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产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 ○ 一 ○ 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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