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 报告内容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 报告内容指引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发行人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报告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本指引适用于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等情形。部分具体说明要求确不适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发行人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等情形,除应当按照 《管理试行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备案材料外, 还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在备案报告中一并说明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无需另行编制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报告。 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报告应由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担任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他报告应由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