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单独计算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便是经营所得是亏损,也不能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合伙企业不论是否分配均应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法的“其他所得”即为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各类所得。其中应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对法人合伙人来说,由于其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不属于直接投资,投资行为也不是在居民企业之间进行,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这一笔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分配比例的确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个人所得税是自行申报还是由企业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但合伙企业的特别之处:“先分后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即使收到的分红尚未实际分配给合伙人,也要及时履行扣缴义务,或及时提醒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五、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红,但实际没有分配资金给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按照“先分后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未分回,因此,本人认为:合伙企业未收到分红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