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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文号:“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发布日期:2024-04-08

前 言
为帮助“走出去”个人更好处理在境外可能遇到的税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大连、青岛、厦门等地编写了《“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共分7 章,从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收抵免与饶让、税收协定、服务举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7 个方面,详细列举了57 个“走出去”个人常见税费事项。按照政策依据、政策规定、情景问答等形式提供了指引。相关政策依据是截至2024 年3 月底有效的法律法规。“走出去”个人税费政策涉及中国国内法、东道国(地区)国内法以及中国与东道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社保协定等,有些情形比较复杂;且上述法律法规不断调整更新。本指引也许不够及时、全面和准确,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3月
个人所得税计算类目录
(一)境内所得的规定
18.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19.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20.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21.经营所得月(季)度预缴
22.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2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4.财产租赁所得
25.财产转让所得
26.偶然所得
(二)境外所得的规定
27.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境内所得的规定
18.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政策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预扣率表一执行。
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6000 元的

3

0

2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45


181920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20000 元的

20

0

2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40

7000

19.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第一条、第四条
【政策规定】
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0.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务院关于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规定】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 项,具体标准如下:
(1)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 元/月/每个婴幼儿(子女)(定额扣除)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情景问答】
问:假设2023 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其女1周岁,出生在香港,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李先生可以选择自己每月扣除2000 元,也可以选择和配偶分别扣除1000 元。
(2)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年满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注:全日制学历教育才可以享受)
扣除标准:2000 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情景问答】
问:假设2023 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和其配偶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有一个8 岁儿子在国内上小学,一个4 岁女儿在美国上幼儿园,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每个子女,夫妻双方都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其他。(注:需要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才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注: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才可以享受)
扣除标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 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4)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 元;
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 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元。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
1.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情景问答】
问:假设2023 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印度的所得,公司所在地在河北,1-9 月在印度工作,10-12 月被派往北京分公司工作,李先生在北京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李先生10-12 月的实际工作地是北京市,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 个月)
扣除标准:1000 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纳税人已婚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情景问答】
问:某居民个人李先生和配偶婚后在国内购买了一套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住房贷款利息该怎么扣?
答:李先生及配偶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每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最长不得超过240 个月。
(6)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 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每月1500 元。
扣除主体:独生子女本人扣除;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或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 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
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1.经营所得月(季)度预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政策规定】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2.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政策规定】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政策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4.财产租赁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政策规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5.财产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政策规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26.偶然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政策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二)境外所得的规定
27.境外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情景问答】
问:假设2023 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印度的所得。当年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50 万元,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20 万元;取得了来源于境内的经营所得25 万元,来源于印度的经营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 万元;取得了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 万元,来源于印度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0万元。李先生应如何计算2022 年度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答: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20 万元,应当与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50 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经营所得5 万元,应当与来源于境内的经营所得25 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0 万元,不与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 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单独按我国税法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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