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暨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关于同意暨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9号
暨南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 育 部
2024年4月1日
附件
暨南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暨南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以面向华侨实施高等教育为鲜明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暨南’二字出自《尚书·禹贡》:‘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学校的办学渊源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于南京的暨南学堂(后迁至上海)。1927年改组为国立暨南大学。1949年并入复旦大学、交通大学等院校。1958年在广州重建,启用暨南大学校名。1970年停办,1978年复办。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2015年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成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自创建以来,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宏教泽而系侨情’的办学宗旨和‘质量是生命,创新是灵魂’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忠信笃敬、知行合一、自强不息、和而不同’的暨南精神,为海内外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学校实施‘侨校+名校’的发展战略,以‘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为中心任务,擦亮‘暨南’金字招牌,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努力成为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党和国家统战工作格局及侨务事业发展、引领国家华侨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中央统战部)主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暨南大学,简称为暨南或暨大;英文名称为JIN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JNU;学校网址为www.jnu.edu.cn。”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设有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855号)、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206号)和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华侨城东街6号)。”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删去第七条。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叶剑英题写的‘暨南大学’校名,下方是暨南大学的大写英文校名。中间字母‘JNU’构成一艘具有中国特点的帆船图形,寓传播中华文化至五洲四海之意。帆船下方的‘1906’字样,表示学校办学渊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致力于培养人格健全、基础宽厚、视野开阔以及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将内地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将港澳台侨学生培养成自觉拥护祖国统一、维护‘一国两制’、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将留学生培养成了解中国、热爱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民心相通的友好使者。”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学位、荣誉职衔。”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七)坚持党管意识形态,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批准。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世界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络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内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协助学校开展海内外教育合作与交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等。”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董事会由热心于华侨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上级领导、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和著名校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秘书长由暨南大学校长兼任。董事会董事的增补,由董事会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董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成员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修改为“成员由校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及职务委员组成”。
第三项修改为:“(三)指导并监督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等”。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授予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其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中遴选。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或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的质量;
“(二)审议申请增列、调整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制定、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
“(四)审议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议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审核结果;
“(五)审批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和新调入博士生、硕士生导师的名单;
“(六)审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及重大事项;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本科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理论实践研究;
“(二)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全校开展本科专业建设;
“(五)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删去第三十条。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的指导机构,教材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统筹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
“(二)审议学校教材建设、选用与管理制度;
“(四)审议推荐各级各类优秀教材;
“(五)督查教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指导教材分委员会开展教材建设及选用等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校教材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学代会和研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执行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中共暨南大学党委的领导下,暨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暨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暨南大学团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支持校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依法依规成立社团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促进其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交融。”
二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二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并定期对学院进行评估。”
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交流合作、表彰奖励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九、删去第四十条。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学校办学特色设置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三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第四项修改为:“(四)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聘用制度”。
三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采取其他用工形式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生活动”。
三十四、增加一章“校友”,作为第六章,包括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
三十五、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校友是指曾在暨南大学学习、工作过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校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情况;
“(二)参加学校校友会及学院校友活动的活动权;
“(三)获得学校聘任或授予的各类职衔;
“(四)申请使用学校的资源。”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校友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支持学校和校友会的发展建设;
“(二)珍惜维护学校和校友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遵守《暨南大学校友会章程》及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八、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暨南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秉承恪守校训,拥护国家‘一国两制’方针政策,链接海内外校友资源,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在全球成立具有院系、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四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四十二、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和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业务活动风险;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四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对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和良好形象。”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图书资源、档案管理、网络信息、校园安全等服务。各公共服务部门按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责。”
四十六、删去第六十四条。
四十七、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依法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
四十八、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校教代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中央统战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或由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由校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四十九、删去第七十四条。
五十、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五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五十二、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