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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关于同意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8号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学院建校以来,时刻牢记党的重托,秉承‘忠诚、笃学、严谨、守纪’的校训,不断熔铸特色内涵,将独特的政治优势、体制优势以及对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融汇到生动的办学实践中,孕育出独特的办学模式,为党和国家密码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业务指导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涉及密码专业建设相关事项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进行指导。学院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院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密码事业发展需要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事业发展新形势,坚持不求大而求特色、不求综合而求专长、不求规模而求质量的办学定位,努力建设‘专而特、专而精、专而优’的国内知名高校。”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院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为党政机关、密码行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养政治忠诚、学业扎实、作风严谨、纪律严明、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院坚持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不断完善科研工作体系,努力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院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密码行业及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党和国家密码与保密事业、网络安全战略与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院发挥大学文化的优势,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大力弘扬中共中央办公厅优良传统作风,传承密码工作优良传统,培养科学和创新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院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开展密码和保密干部教育培训。”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院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批准,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建设以工为主,理、工、管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院着力推动教育评价改革,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开展各种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探索,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删去第十三条。

十四、将第十四条的“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修改为“学院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

十五、将第十五条的“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修改为“学院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

十六、将第十六条的“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修改为“学院坚持密码特色办学方向,依法实施自主办学”。

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人数、结构,依法依规制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四项修改为:“(四)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岗位设置总量,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职责权限自主设置、调整内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部门,自主设置各类岗位以及聘任工作人员”。

十七、将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落实‘三全育人’理念,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学院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十九、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非本校在编教职工,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的“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修改为“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的“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修改为“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十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意识形态的引导和管理。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师风学风;

“(八)加强对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六、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纪检和审计监督,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七、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术组织机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研究提出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的意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推荐干部人选”。

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研究提出学院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措施”。

第四项的“组织拟订和实施”修改为“组织拟订和执行”。

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完善校内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党和国家密码保密事业以及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十八、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和健全学院党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书记碰头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学院健全系级党组织和各系部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各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九、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设置申请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等学术事务。”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修改为“学术委员会负责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十一、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三十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新增或调整各类学位授权学科点;

“(四)审定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三、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三十五、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十六、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体系。”

三十七、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三十八、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院资产指学院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

三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四十、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将办学功能与密码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密码专业教育水平。加强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和密码部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有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行业、地方提供支持和服务,为学院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根据需要开展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四十二、将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三条合并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各个时期学习、培训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四十三、删去第八十四条。

四十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院校训为‘忠诚、笃学、严谨、守纪’。”

四十五、将第八十六条与第八十七条合并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徽标为椭圆形标识,整体图形为英文‘电子’一词开头字母‘e’的字形变体,点和线代表密码通信,‘BESTI’为‘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英文缩写,红色代表学院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蓝色代表高科技、知识的海洋。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徽标的圆形金属证章。”

四十六、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学院确定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为校庆日。”

四十七、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第八十八条,删去“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教代会提议启动实施。”

四十八、将全文的“学校”修改为“学院”,“校长”修改为“院长”,“密码保密事业”修改为“密码事业”,“群众组织”修改为“群团组织”。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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