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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协助执法查询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助执法查询工作,依法配合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上证函〔2020〕1646号)同时废止。

  上述工作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协助执法查询(以下简称协助查询)工作,明确协助查询办理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的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应信息,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及提供其他协助的,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查询单位包括:

(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军事、海事、铁道等专门司法机关;

(二)各级审计机关、税务机关;

(三)各级监察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其他党政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

第四条 协助查询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

(二)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的申报、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代码、成交时间、成交数量及成交金额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含证券上市、挂牌申请及持续披露文件);

(四)本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向监管对象发出的监管决定或函件;

(五)查询、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会员席位;

(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供协助的其他事项。

查询单位向本所提出有关业务咨询的,参照协助查询办理。


第二章 协助查询的提出

第五条 查询单位向本所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原则上由两名执法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文件前往本所指定的办公场地,或者将相关查询文件寄送至本所(联系方式见附件1),由本所指定部门负责接收。

第六条 查询单位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一般由本所法律事务部负责接收和安排回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协助查询需求,由本所纪检办公室接收,并按照规定协助办理及回复。

第七条 查询单位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查询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执法人员介绍信;

(二)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本所核查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加盖查询单位公章的各类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

查询单位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会员席位的,还需提交相应裁定书及其他生效文书。

第八条 查询单位向本所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应当至少列明如下内容:

(一)送达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案号(如有);

(三)查询单位名称及其签章;

(四)明确、具体的协助内容;

(五)查询自然人个人相关信息的,应当列明投资者账户(证券账户或一码通账户)和姓名;

(六)查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列明投资者账户(证券账户或一码通账户)和全称;

(七)查询会员席位的,应当提供会员全称和席位编号。

第九条 查询单位要求本所对证券交易的原始记录进行分析或者加工的,应当提供明确的分析或者加工方法。本所根据查询单位要求提供对证券交易记录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或者加工的结果,仅供查询单位参考。

查询单位要求本所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本所不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本所指定部门收到查询单位相关协助查询文件的,对文件进行核对,并对符合法律、本指南规定的协助查询需求予以接收。

查询单位、协助查询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本所不予接收并说明原因。

查询单位提交的文件形式不符合法律或者本指南规定的,本所一次性告知查询单位补齐后再予以接收。

第三章 协助查询的接收和回复

第十一条 本所指定部门接收协助查询需求后,按照业务范围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办理,并由本所指定部门将查询或办理结果反馈给查询单位。

查询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收取查询或办理结果的,应当在签收单上签字(样本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

查询单位依法要求本所协助查询投资者交易相关信息的,原则上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查询对象。无法提供的,查询单位应当填写《不特定账户信息司法查询表》(样本见附件3),说明案由和查询的具体用途,同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为查询依据。查询单位应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确定查询范围,并承诺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本所相关人员应当对协助查询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所接收的协助查询业务,原则上自本所指定部门接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对于内容较多或者较为复杂的协助查询业务,本所可视情况延长办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查询单位补充、变更需求的,回复期限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 查询单位要求协助对会员席位进行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的,应当先办理会员席位的查询。对于已经被其他单位依法冻结的会员席位,应当先依法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强制转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查询单位与本所就协助执行方式等另有约定且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相关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上证函〔2020〕1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联系方式

2.交易数据查询结果签收单

3.不特定账户信息司法查询表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1-68602399

联系邮箱

xyzr@sse.com.cn

办理材料邮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2楼法律事务部

邮政编码

200127

业务办理意见和建议反馈邮箱

flb@sse.com.cn


附件2:

交易数据查询结果签收单

上证法询字(202 ) 号

查询单位:

来函时间:

反馈内容:见调取证据通知/函件需求。

提供时间:

备注:相关信息如果属于保密信息,请在使用过程中务必做好保密工作,使用完毕后及时销毁。


签收人:

职 务:

年 月 日


请于签字后寄回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2楼法律事务部


附件3:

查询单位


案由

□ 市场操纵类案件

□ 内幕交易类案件

□ 虚假陈述类案件

□ 审计、监察类案件

□ 其他

查询用途

□ 排查线索

□ 提取证据

□ 其他

查询依据


本单位承诺:

1. 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和用途使用查询结果,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 对本次查询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查询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不特定账户信息司法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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