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的精神,促进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务所,是指依法在上海市注册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限责任或合伙制(含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参加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投保的事务所、参加总所或全球所统保的事务所。
本市事务所在国(境)外、外省市设立的分所,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事务所的保险费补贴经费由协会会费支出。补贴标准按以下两类分别设定。参加协会集中投保的事务所,保险费支出补贴标准为事务所补贴年度实际保费的50%;参加总所或全球所统保的事务所,保险费支出补贴按事务所补贴年度实际保费的50%与事务所在册注册会计师人数乘以补贴年度行业集中投保人均保费支出的50%,孰低进行补贴。行业集中投保人均保费支出是指补贴年度参加本市集中投保的事务所保费总支出与其保险期间起始时的在册注册会计师人数之比。
第四条 为鼓励事务所加强内部控制、提升执业质量、树立风险意识,协会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对评审结果为B类以外的事务所的补贴,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事务所在补贴年度被协会分类管理评为A类的,保险费支出补贴比例为60%;
(二)事务所在补贴年度被协会分类管理评为C类的,保险费支出补贴比例为40%;
(三)事务所在补贴年度被协会分类管理评为D类的,保险费支出补贴比例为30%。
第五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事务所,应自行提交补贴申请并及时上报参加集中投保的有效凭证或提交有关符合暂缓参加集中投保且已经投保的报备依据。
有效凭证包括事务所的保单及其明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等;报备依据包括参加总所或全球所统保的证明及事务所相应的保费支出凭证等。
第六条 对事务所的保险费补贴,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补贴事务所的名单,以受理期间上报有效补贴依据的事务所为准,逾期未申请的事务所视为自动放弃本项补贴。
补贴年度,是指受理申请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事务所补贴年度实际保费,是指事务所递交的有效补贴依据中,保险期间与补贴年度相同部分实际发生的保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