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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渠道,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会计专业学位的衔接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

  申请免试者应在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提交免试申请,填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免试。财政部推动采用信息化方式实现免试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二、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衔接

  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免修《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等专业必修课程。

  学校可以根据本通知及本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修最多不超过2门专业必修课程。

  三、实施保障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密切沟通协作,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具体工作。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做好免试申请者的材料受理、审核工作。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学生免修课程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请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

2024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新增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错误更正校验功能

电子税务局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错误更正时,新增校验规则:

系统校验更正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否已被出口退税系统审核通过及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为0。

若出口退税系统审核未通过,则继续原有业务流程。

若出口退税系统审核通过且期末留抵税额为0,则不予受理。

若出口退税系统审核通过且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则系统提示“该属期纳税申报表已被出口退税系统审核通过且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仅允许修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部分数据”。

二、优化退役士兵与重点群体采集报表

1.将“重点群体就业信息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合并为“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合并后报表“人员类型代码”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项,若人员类型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时,需要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表单中“退役证件类型”和“退役时间”,选择其他人员类型则上述两字段不可填写;其他业务监控、规则等不变。

2.将“重点群体创业信息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合并为“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合并后报表“人员类型代码”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项,若人员类型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时,需要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表单中“退役证件类型”和“退役时间”,选择其他人员类型则上述两字段不可填写;其他业务监控、规则等不变。

三、优化上传资料功能

优化电子税务局上传资料功能,支持纳税人在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汇算清缴结算退(抵)税、误收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等业务时,上传10份10M以下资料。

四、优化我的待办功能

优化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功能,支持纳税人查询最近1个月内所有待办任务信息,包括已办理、已查阅以及未办理的任务。

五、优化我的运单功能

优化电子税务局“我的运单”功能,纳税人代开发票完成后选择邮寄发票时,支持纳税人通过“我的运单”功能,点击查看完整物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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