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1〕7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建尽建的原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属议事协调机构,不能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因此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主体印发该文件。
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在项目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措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已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 涉及部门 | 豁免项目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特殊地质区 项目经过地质勘察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2)特殊类型项目 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在经专家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项目: · 燃气建设项目; ·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 室内装修或修缮改造工程; · 室内停车场、停车楼项目; · 私人住宅项目; · 临时设施修建工程; (3)保密工程; (4)在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概算批复且批复内没有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项目。 |
| 水利部门 | (1)水利应急抢险工程; (6)堤防工程、水库大坝工程; (8)水利工程现状修复类工程; (9)拦河工程的主体工程; (10)清淤工程; (11)泵房、市政道路的给排水管网项目; (12)在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概算批复且批复内没有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项目; (13)其他经专家论证后认定的海绵城市措施影响项目基本使用功能的项目。 |
| 交通运输部门 | (1)特殊地质区 项目经过地质勘察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2)特殊类型项目 · 修缮改造工程; · 桥梁、立交桥、隧道工程; · 应急抢险工程; · 临时设施修建工程; (3)交通类站场项目(公交场站、码头、机场、航道); (4)在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概算批复且批复内没有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项目; (5)其他经专家论证后认定的海绵城市措施影响项目基本使用功能的项目。 |
| 卫生健康部门 | (1)非土建工程项目 · 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更新、采购及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 医疗卫生机构内外部装饰装修、改造翻新工程项目,如电梯更换、内部装修、外立面翻新、气动物流系统安装、实验室改造、地下室改造等。 (2)土建工程项目 医疗卫生机构局部改造、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 经专家论证后认定的海绵城市措施影响项目主体使用功能的项目; · 因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内容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项目; · 有特殊功能需求,不适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如含核应急处理功能的工程项目等。 (3)在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概算批复且批复内没有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项目。 |
| 城管执法部门 | (1)环卫项目,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等; (2)市容项目,包括城市广告、城市家具、环境综合整治等。 |
| 其他 | (1)变电站建设项目、通讯设施项目; (2)加油站、加氢站、加气站项目; (3)TOD等按竖向界限出让开发空间的项目; (4)军事设施项目; (5)占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项目; (6)架空线改造入地工程; (7)应急抢险项目及应急工程; (8)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9)特殊污染区: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建设项目,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