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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抓好落实。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精准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人社部文件要求:“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我省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关于企业划型。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在现有划型基础上进行核实、修改、确认。首先,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其次,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最后,仍无法划型的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进行划型标识,上年度12个月平均缴费人数≧300人的按大型企业认定标识。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一是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共享有关数据。二是对于共享数据有困难或部分数据质量不高无法判定的,要以审核之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对企业进行查询核验,并将实时记录存档。三是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获取信息的或企业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印证资料进行判定。

  三、严格执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人社部文件要求:“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我省的顶格执行,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调度,每月发放日后要统计汇总发放情况,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五、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

  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会议、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有效方式,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已知政策却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经办机构在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时,要对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的用工单位名单和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留存备案,便于后期核实资金分配情况,同时告知资金分配原则和用途。在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是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要求,优化经办模式,提高审核办理效率。要采取以“免申即享”为主、企业自行申请为辅的经办模式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企业推送是否接受稳岗返还的确认信息,经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企业自行申请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未确认且未主动申请的,视为企业放弃。要按期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申请,避免业务超期审核。

  二是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的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民利企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整治“困难群众救助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既要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还要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位、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生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3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半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11补贴不得重复享受z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各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

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为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韦即可申领5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几筑。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徽、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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