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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1 条、第 1.2 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障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相关业务规则体系的有效衔接,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 1.1 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 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 定本规则。”

二、第 1.2 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 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 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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