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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一、大规模设备更新税收政策

(一)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申报时点】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2023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5000万元,假设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200万元,购置的设备可抵免的税额为500(5000×10%)万元,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00(1200-500)万元。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

【申报时点】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2023年起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并于3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得出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额100万元,其他经营所得额20万元。该年属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00万元全部减免了)。

(三)购置器具、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享受主体】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享受条件】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申报时点】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2024年1月新购进并投入使用生产设备一台,价格400万元,该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设备成本为400万元。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

【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申报时点】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率=2÷10×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20%=71.68(万元)。

(五)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时点】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案例】

1.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4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4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80%[(400+4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2.某企业从事照明灯具制造,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10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此前未办理过存量退税,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增值税销售额中自产灯具销售占比95%,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1月申报期内同时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 (100-10)×100%×100%=90(万元),可退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0%×100%=1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00万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符合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可以在2023年9月申报期内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0×100%×100%=50(万元),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

【享受条件】

1.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案例】

某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2月份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期初余额4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50-(110-60)=10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110×5%)-(60×5%)=6.5(万元)。

加计抵减以后的应纳增值税额=100-6.5=93.5(万元)。

(七)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

1.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2.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产品的工业母机企业。

【享受条件】

1.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符合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3.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政策案例】

某工业母机企业2023年2月份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期初余额10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50-(100-50)=10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100×15%)-(50×15%)=17.5(万元)。

加计抵减以后的应纳增值税额=100-17.5=82.5(万元)。

(八)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享受条件】

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2.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

【申报时点】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1.退税备案资料。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1)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退税资料。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政策案例】

某学校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在2024年购置一批教学实验仪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学校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请退税。

二、消费品以旧换新税收政策

(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2013年1月购入的企业使用过的汽车一台,取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0000元(不含税),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此案例中纳税人的汽车是2013年1月购进的,因此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60000×2%=1200(元)。

(十)销售旧货减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销售旧货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销售旧游艇,取得100万元含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100/(1+3%)]×2%=1.94(万元)。

(十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其他个人。

【享受条件】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申报时点】

纳税义务发生后。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案例】

某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取得1万元销售额,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二)购置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3.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申报时点】

无特别要求,为避免延期申报,需要在购置日期起60天内完成申报。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政策案例】

郭某在2024年10月15日,购买一辆符合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30×10%=3(万元),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郭某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十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3号)

【政策案例】

某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取得100万元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1+0.5%)=99.5(万元);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99.5×0.5%=4975(元)。

(十四)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享受主体】

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

【享受条件】

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

【办理方式】

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到商务部门备案后即可实现。

【政策依据】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政策案例】

2024年5月1日,某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该企业可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回收循环利用税收政策

(十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政策案例】

A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旧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塑料厂收购废旧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那么,A塑料厂应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再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4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也就是说,2022年3月,A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1000×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1000-400=600(万元),即征即退的税额=(600×13%-40)×100%=38(万元)。

(十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申报时点】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

某制造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条件,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5600万元,发生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0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600×90%-10000=4040(万元)。

(十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政策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申报时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资料,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政策案例】

某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废铁100万元(含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100×3%÷(1+3%)=2.91(万元);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00×13%÷(1+13%)=11.5(万元)。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享受主体】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

【享受条件】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申报时点】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办理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办理材料】

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2.《代办税费报告表》

3.《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

【政策案例】

1.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A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50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相关条件,A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A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2.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C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自然人甲于2024年8月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A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自然人甲于2024年9月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B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未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280+200=480(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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