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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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