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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报来《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1992]价费字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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