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确定2023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宜医保字〔2024〕24号 2024-08-0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35号)要求,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和平均工资,现公布2023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49元/月。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547元/月,下限为3509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5849元/月;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5849元/月。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2024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