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民助〔2024〕106号 2024-08-06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文件,现将文件转发你们。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地区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标准确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
(二)严格标准确定程序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意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原则上5月份公布,6月起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保障力度,省级补助资金重点向财政状况困难的地区倾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创新救助方式。各地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稳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增收致富。
税 屋附件: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pdf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024年8月6日
《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社会救助处 日期: 2024- 08- 15
为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4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制定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今年3月,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统一标准确定方法、科学确定量化比例、规范标准确定程序等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将在贯彻落实民发〔2024〕16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量化比例。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程序?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意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原则上 5 月份公布,6 月起实施。
四、如何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县(市)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对市、县(市)给予一定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向财政状况困难的地区倾斜。
五、如何更好地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各地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文件解读机关: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解读人:鲍柏焕、朱慧; 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联系电话:057187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