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大医保规发〔2024〕3号 2024-09-30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73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40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调整为460元。
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60%。
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度同步增加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依据
2024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24〕19号),明确要求:“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过分析测算,确定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在上年度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730元。
二是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的要求,我市2025年度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上一年度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至40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上一年度的每人每年440元提高至460元。
我市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60%。
按照上述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需另外缴费,即可附加获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资格,享受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双重保障待遇。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