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起草了《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详见附件)。为确保与全国同步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7日。
请于2024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650031;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邮编65002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财政)、marbles@126.com邮箱(税务)、ynszy320@126.com邮箱(水利)。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1—63956088(63956091)、0871—63125923、0871—63602406。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统筹考虑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现将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分类确定,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用水。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1.5 倍征收;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10%至30%(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2 倍征收;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30%至50%(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2.5 倍征收;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3 倍征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 3 倍征收。
三、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四、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征管部门负责追缴。
七、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本公告等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与财政、水利(水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 2024 年12月1日起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同步实施。
附件: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