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云政规〔2022〕3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4〕19号)要求,周密组织,做好《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核销和销毁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2日
评论(0)